根據刑法規定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會判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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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規定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會判多久?

一、根據刑法規定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會判多久?

判罰標準爲:

1、犯非法轉讓武器裝備罪的,一般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非法轉讓大量武器裝備或情節特別嚴重的,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四百三十九條 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賣、轉讓大量武器裝備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專政的政權和,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羣衆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爲,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爲是犯罪。

二、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武器裝備的管理、使用制度。所謂武器裝備,是指用於殺傷敵人和破壞敵人作戰設施的武器和軍事技術設備,如槍、炮、彈藥、戰車、飛機、艦艇、化學武器、核武器和偵察、通訊、工程、防化、防空技術設備等。武器裝備的完好程度直接關係到鄰隊戰鬥力的強弱。

武器裝備是部隊戰鬥力的主要物質基礎,加強武器裝備的管理,制止各種危害武器裝備管理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爲,保證武器裝備隨時在編在位,是鞏固部隊戰鬥力 的客觀需要。非法將武器裝備出賣或者 轉讓的行爲,造成部隊武器裝備的短缺,破壞了部隊武器裝備的管理秩序,削弱了部隊的戰鬥力,還可能給公共安全帶來嚴重危害。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武器裝備規定,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的行爲。根據有關武器裝備管理法規的規定,部隊的武器裝備由於使用、儲存年久、性能 下降,型號技術落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宜繼續裝備部隊的,可以作退役或者報廢處理。退役、報廢的武器裝備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儲存備用、教學、訓練、裝備 民兵、拆件留用、撥作非軍事使用或者作廢舊物資等處置。未經總參謀部批准,嚴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擅自饋贈、出售、交換武器裝備。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即本罪適用於申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明知自己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的行爲,將會造成破壞部隊武器裝備管理秩序、削弱部隊戰鬥力的危害結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如果行爲人明知他人將使用其出賣、轉讓的武器裝備實施更嚴重的犯罪,則應對行爲人以他人所實施的犯罪共犯論處,不再單獨定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

非法出賣,轉讓武器罪一般會判處三年到十年的有期徒刑,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是對武器裝備實施非法出賣或者是轉讓的違法行爲,犯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在主觀要件爲故意,主體要件爲特殊主體,客觀要件是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違反武器裝備規定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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