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中所有參與者是否都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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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尋釁滋事罪中所有參與者是否都構罪?

尋釁滋事罪中所有參與者是否都構罪?

尋釁滋事罪中所有參與者是一般情況下都會構成犯罪的,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尋釁滋事罪的參與者判刑多少年,要依據其在尋釁滋事罪中的作用而定,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是從犯的,從輕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七條 【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爲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爲,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二、尋釁滋事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區分是怎麼樣的?

1、行爲人的犯罪動機和目的不同

尋釁滋事罪的動機是尋求精神刺激、逞強好勝、隨心所欲毀壞財物等,其目的是爲了發泄不滿、炫耀實力、揚名等。“任意”就是“沒有拘束、不加限制,愛怎麼樣就怎麼樣”的意思。在尋釁滋事的場合,行爲人與被害人之間一般是不存在某種前因糾紛與矛盾的。在實踐中很多尋釁滋事案件就是由於行爲人自認爲被害人在說自己的壞話或做了不利於自己的事情更有甚者只是純粹看不慣別人,行爲人往往不分青紅皁白地找被害人的茬,隨意編造理由,借題發揮,挑起事端。而這些所謂的理由往往都不合情理,被害人往往也不知道自己被行爲人傷害的真正原因。

故意毀壞財物罪,行爲人的心態是以故意毀壞財物、追求他人財物價值貶損爲目的。一般來說具有一定原因,或基於對他人的打擊報復,或基於嫉妒,或基於其他原因。故意毀壞財物的原因則帶有一定的“正當性”或“合理性”,當然無論原因多麼正當或合理都是不能用犯罪的方式去解決,只是在一般人看來具有相對正當性或合理性,如果原因力較弱,即社會普遍觀點認爲“因”不能成爲損毀財物的客觀理由,應當認定爲無事生非,屬於尋釁滋事;反之,則可以認定爲事出有因,屬於故意毀壞財物。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大多數人對尋釁滋事行爲並不是特別的瞭解,如果說存在着隨意的毆打他人或者是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情節嚴重的情況之下都會構成尋釁滋事罪的,但是有一些參與者可能所起到的作用是比較小的,犯罪情節比較輕微,那麼就不認定是屬於犯罪行爲,也是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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