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爲人賭博拘留幾次可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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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爲人賭博拘留幾次可判刑?

一、行爲人賭博拘留幾次可判刑?

賭博抓一次就會受到處罰,不一定判刑,具體如下:

1、行爲人蔘與賭博且賭資較大的,即使因爲賭博財物受損,一般會拘留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如情節嚴重則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2、行爲人屬於聚衆賭博或以賭博爲業的,可能面臨拘役、管制和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或者以賭博爲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怎樣認定賭博罪?

1、賭博罪以營利爲目的作爲前提條件;

2、構成賭博罪必須符合三種情況之一:聚衆賭博、以賭博爲業。

值得注意的是,“聚衆賭博”有特定的含義,並非所有的“聚衆”賭博都屬於此類。根據我國司法解釋,“聚衆賭博”的情形主要有:

(1)、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2)、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3)、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4)、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此外,關於“開設賭場”的行爲,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還規定,以營利爲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爲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應構成“開設賭場罪”,而不構成賭博罪。這無疑是對於近年來新興的網絡賭博的一個嚴重打擊,也是立法跟上時代發展的體現。

值得注意的是,因爲有賭博行爲並不一定就是構成賭博罪,如果不入罪,也不意味着這種行爲是值得提倡的。由此,我國有相應地行政法規與之銜接。賭博行爲嚴重但不構成犯罪的,往往會進行行政處罰

三、怎麼區分賭博罪與一般賭博行爲

賭博罪與一般賭博違法行爲的主要區別是行爲人主觀上是否以營利爲目的,客觀上是否具有聚衆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爲常業的行爲。具體來說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區別賭博犯罪與賭博違法行爲:

1、參與賭博的動機和目的。賭博罪的構成要求行爲人主觀上出於直接故意,並具有獲取錢財的目的。如果行爲人並不是爲了營利,而僅僅是爲了消遣娛樂、打發無聊、聯絡感情等,不能成立賭博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行爲人只要以獲取錢財爲目的,就可以成立本罪,至於是否實際獲得了錢財,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2、涉賭數額及參賭次數。有些親戚朋友、鄰居之間偶爾賭博也有輸贏,但輸贏不大;有些經常聚賭,但涉賭數額很小,參賭者並不以賭博所得爲其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的。對此可視情節給予治安處罰、勞動教養等行政處理,但不宜認定爲犯罪。

3、行爲人系賭頭、賭棍、賭場業主還是一般參賭羣衆。賭頭是指聚衆賭博的人,即爲賭博提供賭場、賭具,組織、招引他人蔘加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賭頭可能參與賭博也可能不參與賭博,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賭棍是以賭博爲常業的人,即以賭博所得爲其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賭棍有的無正當職業,專事賭博;有的有業不就,主要從事賭博;有的有正當職業,但以賭博爲兼業,賭博輸贏的數額大大超過其正當收入的數額。賭場業主是指開設賭場的人,即以營利爲目的,營業性地爲賭博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資金等組織賭博的行爲。對這三種人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刑事責任,但對於一般參賭羣衆,可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還可以視情節給予治安處罰,但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4、參賭人員身份及參賭人員之間的關係。如果參賭人員都是親戚朋友、同事、鄰居、鄉親等熟人的,或者是一些老年人的,一般不宜以犯罪進行處理。除非涉賭數額非常大,經常聚賭且嚴重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風尚。

對於賭博拘留幾次可判刑這個問題,答案是隻要是行爲人實施了賭博的行爲,並且在主觀上存在營利的目的,達到法定的立案標準的時候,會被定罪量刑。希望本篇文章內容能夠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他相關問題可以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諮詢本站網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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