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犯罪構成客觀以及主觀要件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3W

一、高空拋物犯罪構成客觀以及主觀要件是什麼?

高空拋物犯罪構成客觀以及主觀要件是什麼?

“高空拋物罪”的客觀構成要件要素是“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換言之,要構成本罪,必須是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且屬於“情節嚴重”。“高空拋物罪”的實行行爲是“拋擲”,即“扔”或者“丟棄”之意。物品必須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被拋擲纔可能構成“高空拋物罪”。從建築學角度來講,建築物通常是指供人們進行生產、生活或其他活動的房屋或場所。這些房屋或者場所既可能存在平層空間,也可能存在高層空間。

“高空拋物罪”的主觀構成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過失。換言之,不管行爲人主觀上是出於故意還是過失,其高空拋擲物品的行爲均可能侵犯公共秩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

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如果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

二、高空墜物的民事責任怎麼承擔?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三、高空拋物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對於高空拋物行爲,應當根據行爲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後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爲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爲性質,正確適用罪名,準確裁量刑罰。

(二)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爲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爲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三)依法從重懲治高空拋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1)多次實施的;

(2)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

(3)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又實施的;

(4)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高空拋物的行爲是十分危險的,只要是高空拋物的行爲人造成了嚴重的損害後果,該行爲人就會被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與此同時,高空拋物行爲致人損害的,該實施高空拋物行爲的行爲人也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並處。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