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尋釁滋事罪怎樣能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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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尋釁滋事罪怎樣能輕判

一、犯了尋釁滋事罪怎樣能輕判?

犯了尋釁滋事罪可以從輕判決的情節很多,參考依據如下:

1、特殊主體

(1)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時未滿十八週歲的,在量刑時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完全喪失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爲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其實施犯罪行爲不負刑事責任)

(3)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犯罪預備、中止或未遂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自首。

4、立功,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從犯、脅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哪些行爲屬於尋釁滋事?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三、對尋釁滋事罪的量刑原則有哪些?

1、量刑應當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事實上,不同尋釁滋事案的具體案情不一樣,怎樣才能從輕判決的這個問題也沒有固定的參考依據,但整體程度上來講,只要犯罪嫌疑人主動認罪認罰,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都有機會可以從輕處罰,若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當然也會在法定量刑範圍內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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