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重傷未遂認定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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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重傷未遂認定是如何的?

一、故意傷害重傷未遂認定是如何的?

實施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爲,因實施人願意以外的原因,造成傷害後果未發生的,可認定故意傷害未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犯罪未遂】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成立犯罪未遂需要具備的條件

根據本條第一款,成立犯罪未遂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犯罪分子已經着手實行犯罪。

所謂着手,是指犯罪分子開始實行《刑法》分則規定的某一具體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爲。故意殺人的開始舉刀、掏槍,投毒的開始放置毒物,盜竊的開始伸手竊取等,這些行爲開始的一瞬間就是着手。

(2)犯罪沒有得逞。

所謂犯罪未得逞,是指行爲人的行爲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即沒有完成犯罪。如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是故意殺人罪的客觀要件,如果沒有把人殺死,他就沒有完成這一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構成故意殺人的未遂。

(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所謂意志以外的原因,即犯罪未得逞並不是犯罪分子自願的,而是由於不可克服的其他原因造成的。一是客觀原因,如遭到被害人強有力的反抗,遭到其他人的制止或自然力的阻礙,如縱火犯點燃房屋剛離去,恰逢天降大雨將火澆滅;二是犯罪人自身的原因,如能力不濟,或作案時突然發病的;三是犯罪人主觀上認識錯誤,如誤把牛馬當人殺,或投毒時誤把白糖當砒霜。

第二款是關於未遂犯刑事責任的規定。犯罪未遂所造成的實際危害一般較之犯罪既遂要輕,因此,本條規定: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所以透過上述內容可以知曉有關故意傷害重傷未遂是如何認定的,當然在實際生活中,大家也應該儘量避免類似的情況發生,因爲一旦造成了嚴重的後果,就需要承擔對應的法律責任,嚴重的話可能判處有期徒刑,這樣的話就得不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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