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確定尋釁滋事罪刑期
尋釁滋事罪是從1979年刑法第160條規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來的一種罪,可以想見構成該罪的,都是一些沒有明確的犯罪目的,只是爲了追究心理刺激的問題男女。在我國,被司法機關追訴的,很少有人能逃掉刑罰。那怎樣確定尋釁滋事罪刑期呢?請從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尋釁滋事被追訴的情形
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怎樣確定尋釁滋事罪的刑期
【拘役、管制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尋釁滋事,情節一般,未造成人員受傷的,爲管制刑;適用管制刑不足以體現刑罰價值的,爲拘役刑。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爲有期徒刑六個月;
每增加定罪的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每增加非定罪的情形之一或者同一種情形增加二次,刑期增加六個月。
尋釁滋事致人輕傷的,爲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每增加輕傷一人,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一年;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刑期增加二個月。
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累計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以自殘、自殺等威脅、要挾方法在公共場所、機關等企事業單位無理取鬧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或造成惡劣影響的,爲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緩刑的不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一)曾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被治安處罰的;
(二)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三種以上情形的;
(三)公共財產損失達5萬元以上未賠償且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四)致二人以上輕傷的。
實踐中該如何確定尋釁滋事罪刑期呢?本站小編在上文中已經做出了很詳細的解答,此時需要結合實際的犯罪情節對行爲人進行處罰。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