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案件認罪認罰上訴的後果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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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訴案件認罪認罰上訴的後果是怎樣的?

公訴案件認罪認罰上訴的後果是怎樣的?

認罪認罰後對於法院的判決有異議的可以上訴,但是如果法院的判決因爲認罪認罰從輕處罰,當事人對於判決的結果不滿意提出上訴,恐怕檢察院會認爲不是認罪認罰,那麼可能會認爲判決輕了,有可能會提起抗訴,雖然我國有上訴不加刑的原則,那是在檢察院沒有抗訴的情況下,如果檢察院抗訴了,很有可能會加重刑罰的。

二、上訴不加刑適用於哪些情況?

上訴不加刑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訴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它是第二審程序中一項特殊原則,其目的在於切實保障被告一方的上訴權。

適用的情形有:

(1)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2)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上訴不加刑的限制。既有被告人一方上訴,又有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同樣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

(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訴的被告人的刑罰,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罰;

(4)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檢察院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對其他第一審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罰。

(5)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只是認定的罪名不當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罰的情況下,可以改變罪名;

(6)對被告人實行數罪併罰的,不得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也不能在維持原判決決定執行的刑罰不變的情況下,加重數罪中某罪的刑罰;

(7)對被告人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不得撤銷原判決宣告的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

(8)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判處的刑罰畸輕,或者應當適用附加刑而沒有適用的案件,不得撤銷第一審判決,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或者適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在刑事案件中當事人對於一審的判決有異議的可以提出上訴,上訴後法院認爲事實不清和證據不足的會駁回重審,如果上訴後法院覺得一審的判決證據確鑿的就會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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