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是否計算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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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外執行是否計算刑期?

監外執行是否計算刑期?

1、一般情況下,監外執行時間是可以抵刑期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4條規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2、出現以下特殊情況,監外執行時間不能抵用刑期。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57條第3款規定: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透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在監外執行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脫逃的,脫逃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7條規定: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收監:

(一)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的;

(三)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

對於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應當予以收監的,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透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在監外執行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脫逃的,脫逃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監獄或者看守所。

二、可以被監外執行的情形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檔案。

對於那些本來應該在監獄服刑的犯罪分子,若是因爲換了重大疾病等法定原因,不適合到監獄服刑的,人民法院判決時,可直接宣判刑罰爲監外執行。若是犯罪分子在監獄服役期間患病,或者是檢查出懷孕,那麼也可以按照流程提出監外執行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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