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幫助犯怎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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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幫助犯怎樣處理
我國刑法共同犯罪制度中規定了幫助犯制度,是指幫助正犯實行犯罪的人,成立幫助犯要求有幫助行爲和幫助故意,共犯從屬性還要求被幫助者實施了犯罪。幫助行爲包括物理的幫助和心理的幫助,還包括作爲和不作爲。對於幫助犯一般按從犯處理,如果符合脅從犯的構成要件則按脅從犯處理。刑法將特定的幫助行爲單獨規定爲犯罪的,則按獨立罪名論處,如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窩藏、包庇罪、幫助毀滅、僞造證據罪等。幫助行爲如果實施在實行行爲之前,就稱爲預備的幫助犯(但如果着手實行犯罪而未遂或者既遂,幫助犯也應相應地承擔未遂或者既遂任);如果與實行行爲同時實施,則叫做伴隨的幫助犯;如果在實行犯實施了一部分實行行爲之後實施幫助行爲,便屬於承繼的幫助犯;如果事前通謀、在實行行爲結束後實施幫助行爲,則可謂事後的幫助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七條
境內外機構、組織或者個人資助實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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