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偵查期間的迴避理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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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偵查期間的迴避理由有哪些?

刑事案件偵查期間的迴避理由有哪些?

1.本人或者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2.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

3.與本案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近親屬關係的

4.與本案的當事人有其他的關係的,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二、迴避的種類有哪些?

1、自行迴避,是指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在訴訟過程中遇有法定迴避情形時,主動要求退出刑事訴訟活動。《刑事訴訟法》第29條確立了自行迴避制度。這種制度的實質是透過公安司法人員的職業自律和自我約束意識,消除可能導致案件得不到公正處理的人爲因素,使符合法定迴避情形的公安司法人員自覺退出訴訟活動。

2、申請回避,是指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認爲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具有法定迴避情形,而向他們所在的機關提出申請,要求他們迴避。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公安司法人員迴避,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公安司法機關有義務保證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充分有效地行使這一權利。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害人具有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因而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一樣,在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都享有申請回避的權利。

3、指令迴避,是指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遇有法定的迴避情形而沒有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沒有申請其迴避,法院、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等有關組織或行政負責人有權作出決定,令其退出訴訟活動。指令迴避是迴避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自行迴避和申請回避的必要補充。

綜合上面所說的,刑事案件不管是偵查期間還是屬於在開庭審判時,只要執法人員與案件有任何的利害關係,那麼都是迴避,從而更好的保障到案件偵查的真實性,有效性;迴避可以自行迴避,也可以由案件的當事人申請回避,這樣才能算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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