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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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如何處罰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如何處罰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

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僞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二、量刑標準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走私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五株以上不滿二十五株,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十株以上不滿五十株,或者珍稀植物、珍稀植物製品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2.走私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或者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滿十件,或者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十件以上不滿五十件的;

3.走私禁止進出口的有毒物質一噸以上不滿五噸,或者數額在二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

4.走私來自境外疫區的動植物及其產品五噸以上不滿二十五噸,或者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五萬元的;

5.走私木炭、硅砂等妨害環境、資源保護的貨物、物品十噸以上不滿五十噸,或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

6.走私舊機動車、切割車、舊機電產品或者其他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二十噸以上不滿一百噸,或者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7.數量或者數額未達到本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標準,但屬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造成環境嚴重污染,或者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重大動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1.走私數量或者數額超過前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標準的;

2.達到前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標準,且屬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造成環境嚴重污染,或者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重大動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滿足一檔量刑標註你的行爲有走私我國一級保護的野生植物五顆以上或二級保護野生植物十顆以上或珍貴稀有的製品價值二十萬以上的。滿足二擋量刑的行爲除了數量巨大之外,還包括走私時聚集犯罪集團、使用特種車輛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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