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預備的特徵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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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預備的特徵包括哪些

一般在犯罪行爲着手之前,那都稱之爲犯罪預備階段,但即使在這樣的階段,也是可能構成犯罪中止或者未遂的。這個階段主要是行爲人爲實施犯罪爲進行準備的階段,那法律中規定犯罪預備的特徵都有哪些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犯罪預備的特徵包括哪些

犯罪預備具有以下四個特徵:

(一)主觀上爲了犯罪

(二)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爲

(三)事實上未能着手實行犯罪:一是預備行爲沒有完成,因而不可能着手實行犯罪;二是預備行爲雖已完成,但由於某種原因未能着手實行犯罪。

(四)未能着手實行犯罪是由於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犯罪預備行爲與犯意表示的區別

在認定犯罪預備時,應注意下述二種區分:

(一)犯罪預備與犯意表示的區分

犯意表示是在實施犯罪活動以前,把自己的犯罪意圖透過口頭或者書面的形式流露出來。犯意表示雖然在客觀上也表現爲一定的行爲,但這一行爲僅僅是其犯罪意圖的表露,還不屬於爲犯罪製造條件的行爲,因此,它和犯罪預備具有本質的區別:犯意表示不可能對社會造成實際危害,也不具有對社會的現實危害性,因此刑法沒有規定處罰犯意表示。而犯罪預備是爲着手實行犯罪而製造條件,對社會存在着實際威脅,具有社會危害性,因此刑法明文規定預備犯應負刑事責任。

(二)犯罪的預備行爲與實行行爲的區分

犯罪的實行行爲主要是刑法分則所規定的行爲,在一般情況下,預備行爲與實行行爲不難區分,但也有少數情況,預備行爲與實行行爲的區分存在一定難度。例如殺人、搶劫、強姦等暴力犯罪中的尾隨行爲、守候行爲或尋找被害人的行爲等,到底是預備行爲還是實行行爲?對此,在刑法理論上存在不同觀點。我們認爲,這些行爲的性質基本上還是爲進一步實行犯罪製造條件,不能認爲已經着手實行犯罪,而應視爲犯罪預備行爲。

上文中作出了介紹。實踐中,我們需要注意犯罪預備與犯意表示這二者的區別,一般犯意表示僅僅是指行爲人有犯罪的意圖,但此時既沒有準備實施犯罪,另外也沒有準備犯罪所用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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