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在審判期間又犯新罪的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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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分子在審判期間又犯新罪的怎麼處理?

犯罪分子在審判期間又犯新罪的怎麼處理?

取保候審期間又犯新罪的,可撤銷取保候審並予以收押,再根據《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對被告人進行數罪併罰。

《刑法》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二、法院審理刑事案件的程序是什麼?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公訴案件的一審普通程序爲:

1、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佈案由;宣佈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2、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審判人員可以訊問被告人。

3、公訴人和辯護人出示證據,進行法庭調查。

4、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互相辯論。審判長在宣佈辯論終結後,被告人進行最後陳述的權利。

5、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出判決。

人民法院審判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支援公訴,但是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

犯罪分子在審判期間又犯新罪的,一般會將案件發回進行補充偵查,但是也有例外情況,如果案件已經在法庭審理階段的,人民法院無需中止審理,不應將案件退回檢察機關,而應在繼續審理的同時與檢察機關溝通補充起訴事宜,必要時可以延期審理或者申請上一級法院延長審理期限,也可以先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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