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賣淫處罰標準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7W

一、組織賣淫罪量刑標準規定

組織賣淫處罰標準是什麼?

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

(二)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三)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四)強姦後迫使賣淫的;

(五)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組織賣淫罪的立案標準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風化和治安管理秩序。賣淫是一種腐朽、醜惡的社會現象。而組織他人賣淫,是賣淫嫖娼活動產生、存在並不斷蔓延的重要原因。這種行爲毒化了社會風化,危害了社會治安。本罪的對象是自然人,一般情況下是女性,但男性也可以成爲本罪的對象。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組織多人進行賣淫的行爲。所謂“組織”,是指以招募、僱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有計劃、有組織地使他人從事出賣色相的活動。通常表現爲兩種形式。其一,設定賣淫場所或變相的賣淫場所從事賣淫活動。如以開辦旅館、娛樂城爲名,而實際上以此作爲賣淫的場所。其二,雖沒有固定的賣淫場所,但透過控制的賣淫人員,有組織的進行賣淫活動。如某些飯店、旅館的負責人組織服務員到店外從事賣淫活動。所謂“多人”,是指三人或三人以上,一般是女人,也包括男人。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爲本罪的主體。單位不能成爲本罪的主體。如果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等單位的人員或者負責人,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他人賣淫的,也應按自然人犯罪處理,即追究組織者的刑事責任。組織賣淫罪的主體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一般出於牟利的目的。但因爲刑法沒有將牟利的目的規定爲主觀要件,故不管出於何種目的,只要行爲人主觀上對組織他人賣淫行爲是故意的,即構成本罪。

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加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賣淫比起容留他人賣淫、協助組織賣淫等罪行更爲嚴重,因爲其一般出於牟利的目的,且主觀表現爲故意,所以一般會以五年有期徒刑起步並處罰金甚至沒收財產。當強迫他人賣淫導致被害人受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甚至會處以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