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節犯和結果犯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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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情節犯和結果犯的區別有哪些

情節犯和結果犯的區別有哪些

情節犯與結果犯的區別:情節犯在《刑法》學界一般是指情節嚴重、情節惡劣爲犯罪成立要件的犯罪。結果犯,是指不僅要實施具體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爲,而且必須發生法定的犯罪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

1、結果犯,指由危害行爲和危害結果共同構成犯罪的客觀方面的犯罪。結果犯的既遂,不僅要求有犯罪行爲,而且必須發生法定的犯罪結果,缺少危害結果,犯罪的客觀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說犯罪客觀方面的要件就不齊備。結果犯的結果,是指有形的、可以計量的具體危害結果,是與犯罪的性質相一致的結果。這類常見的犯罪很多,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等。故意殺人罪的犯罪結果就是他人死亡,如果發生了死亡結果,就是犯罪既遂,如果因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發生死亡結果,就是犯罪未遂。

2、行爲犯,指以危害行爲的完成作爲犯罪客觀要件齊備標準的犯罪。只要行爲人完成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爲,犯罪的客觀方面即爲完備,犯罪即成爲既遂形態。這類犯罪的既遂並不要求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它以行爲是否實施完成爲標誌。但這些行爲又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這種行爲要有一個實施過程,要達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視爲行爲的完成。在着手實施犯罪的情況下,如果達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完成了犯罪行爲,就視爲犯罪的完成,構成了犯罪的既遂。這類常見的犯罪有:強姦罪、姦淫幼女罪、脫逃罪、誣告陷害罪等。

二、行爲犯危險犯之間的聯繫有哪些

1、危險犯的行爲構成《刑法》規定的危險狀態就屬於行爲犯,行爲犯是指實施了符合刑法規定的某種犯罪構成要件行爲就爲既遂,而無須發生特定犯罪結果的犯罪,不一定屬於危險犯。

2、危險犯是與實害犯相對應的概念:以對法益的實際侵害作爲處罰根據的犯罪,稱爲實害犯;以對法益發生侵害的危險作爲處罰根據的犯罪,是危險犯。刑法典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多個條文規定了危險犯,放火罪、

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等,都是典型的危險犯,它們是因爲使用的犯罪方法特別危險或者侵害的對象特殊而受到刑罰處罰。

3、危險犯的社會危害性表現在行爲雖未造成實際的損害結果,但使法益面臨威脅,足以使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財產安全陷入危險。爆炸物危險是被判斷爲具有侵害法益的可能性與蓋然性的狀態。危險是行爲的危險,即行爲本身所具有的導致侵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因而也可以稱爲行爲的屬性;而不是作爲結果的危險,即行爲所導致的對法益的危險狀態。之所以將危險理解爲行爲的危險,即行爲本身所具有的對法益造成侵害的可能性與蓋然性,是因爲:

一方面,危險狀態這種結果取決於行爲的危險,如果沒有行爲的危險,就不可能有危險狀態;

另一方面,行爲的危險與作爲結果的危險在很多情況下難以明確區分,只能根據行爲的危險認定行爲造成了危險狀態。例如,破壞交通工具罪的成立,要求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因而屬於危險犯。如果破壞行爲是針對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整體或者其重要部件的,就可以認定具有這種危險;否則就沒有這種危險。但足以發生某種危險的表述已經表明,是行爲足以導致某種危險,即行爲本身所具有的危險,而不是指行爲已經造成的危險狀態。因此,危險是針對行爲性質而言,行爲不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險時,不可能成立危險犯。

行爲犯危險犯之間的聯繫有雙方都進行了相關犯罪行爲,而行爲犯是根據犯罪行爲實施認定犯罪的種類,而危險犯指的是犯罪者所進行的犯罪行爲具備危險性。危險犯和實害犯相對應,一種以結果爲導向,另一種以行爲爲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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