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賣淫嫖娼罪刑法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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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組織賣淫嫖娼罪《刑法》規定是什麼?

組織賣淫嫖娼罪刑法規定是什麼?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

(二)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三)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四)強姦後迫使賣淫的;

(五)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一條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二、組織賣淫罪和容留賣淫罪的區分規定是什麼?

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僱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爲,控制多人賣淫是組織賣淫罪實行行爲的本質特徵,這種控制指的是管理,並非指人身控制,比如對賣淫行爲採取統一定價、統一收費,再按照事先定好的比例將報酬分發給賣淫者。

容留賣淫罪,是指爲他人賣淫提供場所的行爲,容留賣淫罪中的容留是一種單純地爲他人提供場所,容留者與賣淫者沒有控制與調度的關係,對於賣淫活動的具體事項,比如價格,等等均與行爲人無關。

在當代的社會,賣淫這種活動是將會嚴重的危害到我們國家社會風氣的,所以法律當中也不允許存在賣淫行爲。如果有人惡意的組織賣淫行爲,那麼將會構成我們國家的組織賣淫罪,必須要對此按照《刑法》中的規定來進行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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