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非法集資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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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非法集資怎麼認定?

前幾年,關於非法集資的各類消息報道屢次見諸於各大媒體,從這些非法集資的案例來看,無不是打着吸收存款、理財產品、基金保險、股權債權投資等合法旗號,拉着明星名人、社會名流、政府官員增加公信力,但再美麗的謊言也會有被戳破的一天,等到案件事發,最受傷害的往往是那些普通的集資參與者,爲此,國家加大了對非法集資行爲的查處和打擊力度,那麼,非法集資怎麼認定呢?

非法集資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是指違反金融管理法律規定,採用公共或者變相公開方式,向社會公衆(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或者變相吸收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的行爲,其中有幾個比較典型罪名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欺詐發行公司股票債券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等,對於非法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只有行爲人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用於貨幣資本的經營(如發放貸款),才能認定擾亂金融秩序,才能以本罪論處,還有學者認爲應該以融資目的來判斷是否構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如果融資的目的是用於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則不能定性爲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

而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騙取集資款,數額較大的行爲。股權衆籌最有可能觸犯的是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這個罪名立案追訴的標準爲:

1、發行數額在50萬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擅自發行致使30人以上的投資者購買了股票、公司、企業債券;

3、不能及時清退清償的;

4、其他嚴重情形的。

事實上,擅自發行公司股票和企業債券罪當時出臺時衆籌等新經濟形態尚未出現,這個罪就是以維護金融管理秩序作爲目的,它在法理上與股權投資衝突的地方在於,股權投資是一種投資行爲,投資可能取得收益也可能虧損,在上市之前退出渠道有限,按公司法的精神是應該和公司一起共度難關的,如果在公司虧損的情況下強行規定讓發起人或公司回購,這無疑增加了發行人或公司的資金壓力,是違背民商法精神的。

綜上所述,關於非法集資怎麼認定的問題,非法集資是多種犯罪類型的總稱,具體可分爲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等,其中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認定關鍵要看犯罪人是否將集資資金用於金融資本運營、危害金融秩序穩定,非法集資罪的認定要看犯罪人的犯罪目的是否爲非法佔有、犯罪手段是否爲詐騙,而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則有着清晰明確、定量和定性相結合的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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