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案爲何要籤清退協議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6W

一、非法集資案爲何要籤清退協議

非法集資案爲何要籤清退協議

簽訂清退協議書可最大限度地保護被害人的經濟利益、使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得以挽回或者避免了較大的經濟損失,同時被告人也可從輕處罰甚至免予刑事處罰。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公衆存款。所謂存款是指存款人將資金存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一種經濟活動。所謂公衆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羣體,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數個人或者是特定的,不能認爲是公衆存款。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實施了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的行爲。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依本條第2款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爲本罪的主體。這裏的單位,既可以是可以經營吸收公衆存款業務的商業銀行等銀行金融機構,也可以是不能經營吸收公衆存款業務的證券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還可以是其他非金融機構。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行爲人必須是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的行爲會造成擾亂金融秩序的危害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過失不構成本罪。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