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刑法溯及力原則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5W

中國刑法溯及力原則

法律是處於不斷修改的過程中的,法律修改之後就涉及到新法的溯及力問題,溯及力決定了新法頒佈前的一個特定階段適用新法還是舊法的問題,刑法也不例外的涉及到新法頒佈後的溯及力方面的問題,需要我們認真的研究。下面小編就爲大家總結歸納一下中國刑法溯及力原則的有關規定。

一、中國刑法溯及力原則

刑法的“從舊兼從輕”原則,用最簡單的話理解就是:“有利於被告人”的準則。

刑法的該規定主要是針對我國1979年舊刑法和1997年現行刑法之間的矛盾問題,且主要是針對新刑法溯及力的問題。即新刑法對公佈之前的行爲是否認爲是犯罪問題,以及如何適用等問題。

“從舊兼從輕”原則具體舉例說明:

首先,當遇到一個人的犯罪是在新刑法頒佈以前,此時要考慮的是先適用舊刑法,即行爲時的法律規定(從舊)。

其次考慮,如果是適用新的刑法更有利於被告人的話,如不認爲是犯罪,或者是新刑法處罰較輕的話,則應該對被告人使用新刑法。

其次,如果是適用舊法更有利於被告人的話,如舊法不認爲是犯罪或者是舊法規定的刑罰更輕時則對被告人適用舊法。

最後,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來決定是適用舊法還是新法,既所謂的“從舊兼從輕”原則。

“從舊兼從輕”原則是我國處理各種法律問題的一項基本原則,除了刑法適用外,其他涉及到的法律問題也都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

我國現時期主要採取從舊兼從輕原則,在特殊情況下采用溯及既往的原則。

二、刑法司法解釋的溯及力

根據我國刑事司法實踐和相關法學理論,筆者認爲,刑法司法解釋的溯及力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刑法司法解釋對所解釋的刑法規定頒佈實施以前的案件是否有溯及力;刑法司法解釋對所解釋的刑法規定實施以後而自身發佈實施以前所發生的案件是否有溯及力;刑法司法解釋對其解釋的刑法規定實施以後而其自身施行以前,已有司法解釋正在生效實施,新的司法解釋是否有溯及力。針對以上三個問題,筆者將展開論述之。

對於刑法司法解釋對所解釋的刑法規定頒佈實施以前未經處理的行爲是否有溯及力問題,筆者以爲,應着重考慮刑法司法解釋的"依附性"特點,即刑法司法解釋依附於所解釋的相應刑法條文,其解釋內容應不違背立法者的原意和刑法條文中確定的相關基本原則。根據這一精神,由於現行刑法已明確規定了“從舊兼從輕”原則,所以刑法司法解釋對其所解釋的刑法條文頒佈實施以前未經處理的行爲應堅持“從舊兼從輕原則”。

具體到司法實踐中來,應首先看該被解釋的刑法條文是否具有溯及力,如果適用該被解釋的刑法條文對行爲人更爲有利時,則適用該條文,即司法解釋有溯及力,反之則沒有溯及力。在確定適用該被解釋的刑法條文後,則應看到該司法解釋是否作出對行爲人有利的解釋,如果其解釋內容對行爲人不利,則不應適用刑法司法解釋,而只能按照該司法解釋生效前的舊法來處理。

中國刑法溯及力原則的有關規定如上所訴,我國採取的是從舊兼從新原則,從整體上來講就是有利於被告人原則,也就是說在刑法案件的實際審判過程中如果新法有利於被告人就採用新法,如果舊法有利於被告人就採取舊法,適用哪種法律取決於哪種更有利於被告。鑑於刑法的適用性原則,我們需要仔細的瞭解相關的法律規定,如果遇到涉及溯及力方面的問題,可以知道怎樣適用是有利於自己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