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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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故意犯罪?

我國《刑法》第十四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我們可以對以上規定做以下分解:

一、“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這種情況,我們稱之爲“直接故意”。即行爲人不但明知自己的行爲結果,並且追求了自己行爲的結果。譬如說故意殺人、故意傷害。

二、“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這種情況,我們稱之爲“確定的故意”。屬直接故意之一種。即行爲人對行爲所要產生的結果是明知的,確定的,但是依然做出了犯罪行爲。譬如說爲了殺害一個人,由於當時當地的情況下,要想殺死該人,必然會導致另外一個無關的人死亡,但是殺人心切,不顧一切,殺死了該人,也導致了另外一個人的死亡。那麼行爲人隊另外一個人的死亡就是持一種“確定的故意。”

三、“明知自己的行爲‘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這種情況,我們稱之爲“間接故意”。即,行爲人知道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犯罪結果,或者說發生和不發生都存在可能,但是行爲人沒有停止自己的行爲,而是冷漠的放任結果的發生,也就是說結果發生與否,行爲人都做好了接受的心理準備。間接故意造成犯罪結果的,按照故意犯罪處理。譬如說一人的行爲,有可能會造成另一個人的死亡,如果行爲人停止行爲,就能夠避免結果的發生,但是行爲人覺得無所謂,繼續自己的行爲,最終造成了另外一個人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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