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破壞交通工具罪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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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刑法破壞交通工具罪怎麼判?

新刑法破壞交通工具罪怎麼判?

《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嚴重後果,主要是指致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等交通安全,造成了較輕的危害後果,或者雖然造成較重的危害後果,但不是嚴重危害後果的。當然,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爲與嚴重後果之間應具有因果關係,如果嚴重後果是由其他原因而不是行爲人的破壞行爲引起的,也不能適用較重的量刑檔次即本條第1款的規定。

在堅持以危害後果的嚴重程度爲主要依據確定適用較重或較輕的量刑檔次的基礎上,還要綜合考察犯罪行爲人的犯罪事實、情節等,進一步選擇輕重不同的刑罰,以使罪刑相適應。司法實踐中,這些應予考慮的犯罪事實、情節主要有

1、犯罪故意的內容和犯罪動機。在危害後果相同的情況有悔改、立功表現的。破壞交通工具犯罪後,行爲人有自首或悔改、立功表現的,應依法或酌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犯罪行爲人的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已滿16週歲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實施破壞交通工具的犯罪,畢竟比成年人容易教育和改造,因此,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犯罪行爲人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則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犯罪方法。犯罪方法不同,給交通工具造成傾覆、毀壞的程度也不盡相同。對採用爆炸、放火等方法破壞交通工具的,在量刑幅度內可以作爲從重情節考慮。

5、行況。如:在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下,量刑時還應考慮交通工具傾覆、毀壞的具體程度,公私財產毀損的具體情況,死亡或重傷的人數等。如果未造成任何後果,則應在較輕的量刑檔次內從輕處罰。

二、如何判斷是否構成了破壞交通工具罪

構成本罪,關鍵是判斷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毀壞、傾覆危險,是否會影響到交通運輸的安全。對此,應當考慮以下四點:

(一)交通工具被破壞的部位

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傾覆和毀壞,不能從價值上來判斷,而要看其對安全是否有影響,如制動、傳動以及剎車系統的破壞,可能構成本罪。汽車的剎車片上的一隻螺絲可以是汽車傾覆,但破壞汽車的擋風玻璃和火車上的行李架一般不認爲構成本罪。

(二)交通工具是否正在使用中

對正在使用中,不能理解爲正在營運過程中,它包括停靠在站臺上。破壞已經生產完畢並經檢驗合格即將投入營運的汽車,也可以理解爲正在使用中,對已經報廢的汽車不能視爲正在使用中。

(三)交通工具範圍的有限性

火車、電車、船隻、汽車和航空器總共五種。

(四)破壞交通工具所使用的方法

破壞應當作廣義的理解。不僅是毀壞,而且還包括盜走或者爆炸等行爲,改變其性能,使其不能正常執行也屬於破壞。如挪動一下航標燈的位置,燈仍然亮着,但可能使飛機傾覆。

不管是個人還是單位,在使用交通工具前,都需要先檢查一下交通工具是否有異常。但是有些人出於報復他人或者是社會的心理,可能會實施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爲,這無疑會導致安全事故的發生,在發現此種行爲存在之後,不管是否構成了破壞交通工具罪,都可以起訴侵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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