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誘幼女賣淫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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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誘幼女賣淫罪的構成要件

本罪是行爲人利用金錢、物質等手段誘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行爲。這種行爲是嚴重侵害幼女權益的行爲。本文就其相關內容作簡單介紹。

引誘幼女賣淫罪的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引誘幼女賣淫罪促使了賣淫嫖娼活動的泛濫,因而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不但破壞社會風尚,而且嚴重破壞了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同時也嚴重摧殘了幼女的身心健康。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幼女,幼女是指不滿十四周歲的少女。

引誘幼女賣淫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引誘幼女賣淫的行爲。所謂引誘,是指行爲人利用金錢或其他物質或非物質性利益作誘餌,或者採取灌輸腐朽思想等其他手段,勾引、誘惑、勸導、慫恿幼女從事賣淫活動。所謂賣淫,是指爲謀利,與不特定的他人進行性交或者其他性行爲。行爲人段系引誘幼女向他人賣淫,才能構成本罪,若是引誘幼女與自己發生性關係,則應依具體案情以強姦罪或嫖宿幼女罪論處。行爲人的行爲方式僅限於引誘,若是組織、強迫、容留、介紹幼女賣淫的,則應分別以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和容留、介紹賣淫罪論處。

引誘幼女賣淫罪的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施了引誘幼女賣淫行爲的,都可構成本罪。

引誘幼女賣淫罪的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爲人明知自己是在實施引誘幼女賣淫的行爲,並且明知這種行爲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一般是以營利爲目的,但也不排除不以營利爲目的的存在,是否具有營利目的,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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