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危害公民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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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分則第二章以及《刑法修正案(三)》的規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四十三個罪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十個)包括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什麼是危害公民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的罪名,這類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客觀表現爲實施了各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它同侵犯人身權利的殺人罪、傷害罪以及侵犯財產的貪污罪、盜竊罪等有顯著的不同,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數人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危險,其傷亡、損失的範圍和程度往往是難以預料的。因此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極大的一類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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