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教唆犯罪如何認定?
教唆罪之成立,應具備下列四要件:
1、須有教唆之故意
即被教唆者因教唆而生特定犯罪之意或至於實行,爲教唆者所能預見,倘不能預見者,則非故意,對於其犯罪行爲,自不成立教唆罪。是以基於自己過失之行爲,致惹起他人犯罪之原因者,不得謂爲教唆罪。
2、須有教唆之行爲
教唆罪在客觀上必須有教唆他人犯罪之行爲,其方法如何,法律並無加以限制。
3、須被教唆者爲特定之人
教唆罪系以對特定人爲之,故被教唆者必爲特定之人。
4、須被教唆者爲有責任能力
我現行《刑法》關於教唆罪,系採主觀主義,因其惡性重大,宜予獨立處罰,此觀乎《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即足以顯示教唆罪之獨立性也。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教唆罪成立的要件是,第一教唆的行爲必須是故意的,第二必須有教唆這樣的行爲,第三教唆的人必須爲犯罪的人,第四被教唆的人一定要有承擔責任的能力,如果被教唆的人爲未成年,那麼教唆罪觸犯會加重。
二、教唆犯罪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刑法》
第二十九條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教唆罪成立的要件是,第一教唆的行爲必須是故意的,第二必須有教唆這樣的行爲,第三教唆的人必須爲犯罪的人,第四被教唆的人一定要有承擔責任的能力,如果被教唆的人爲未成年,那麼教唆罪觸犯會加重。
在當代的社會,根據我們國家《刑法》29條當中的規定,是存在教唆犯罪行爲的。教唆犯罪的行爲應當是按照在共同犯罪當中所起到的作用來解決不同的定罪量刑,一般情況下,如果說起到作用比較大的話,那麼必須要加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