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罪與開設賭場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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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或者以賭博爲業的行爲。而開設賭場罪是指爲賭博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資金等組織賭博的行爲。因此兩罪的主觀要件方面,賭博罪是以營利爲目的,而開設賭場罪並不一定以營利爲目的。在客觀要件方面,聚衆賭博與開設賭場主要有以下幾點區別:
一、聚衆賭博中對參賭人數及賭博資金大小有明確規定。
二、聚衆賭博的規模一般較小,賭頭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際關係在小範圍內組織他人蔘賭。
三、聚衆賭博的時間一般具有臨時性、短暫性的特點。
四、聚衆賭博的賭博方式一般由參賭人員臨時確定;而開設賭場的賭博方式具有多樣性,一般由經營者事先設定,提供籌碼,有時還有一定的賭博規程。
五、賭具的提供,聚衆賭博中的賭具有時由召集者提供。
有時由參賭者自帶;而開設賭場中的賭具一般由賭場提供,如以老虎機進行賭博的,老虎機就是由賭場經營者提供。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或者以賭博爲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