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逃罪和破壞監管秩序罪的主體分別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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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逃罪和破壞監管秩序罪的主體分別是誰

雖然脫逃罪和破壞監管秩序罪有本質上的區別,但是在犯罪主體上面,這兩個罪規定的都要求是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那麼大家知道脫逃罪和破壞監管秩序罪的主體分別是怎樣規定的嗎?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詳細瞭解。

一、脫逃罪的犯罪主體是誰

實際上無罪的人能否成爲脫逃罪的主體?對於這個問題有教授認爲是本無罪的人脫逃不構成脫逃罪主體,理論爭議很大。理解該問題的焦點集中在,如果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確實無罪而脫逃的,應不應該認定爲犯罪。正確答案應是:確實無罪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可以成爲脫逃罪的犯罪主體。

《刑法》第316條第1款規定了脫逃罪:“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據此,脫逃罪是指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從羈押、刑罰執行場所或者押解途中逃走的行爲。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依法被關押的罪犯(已決犯)、被告人與犯罪嫌疑人(未決犯)。

被勞動教養或者行政拘留的人,被司法機關採取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處管制、判處拘役、徒刑宣告緩刑的罪犯以及被假釋的罪犯不是本罪的主體。

二、破壞監管秩序罪的主體是誰

該罪規定的犯罪主體爲特殊主體,即“依法被關押的罪犯”。所謂罪犯,是指經法院生效判決認定犯有罪行的人。可見破壞監秩序的犯罪主體僅限於被關押的罪犯。

由於對該罪犯罪主體的限制,會出現罪刑不一致的情況。上列案件中,對何某的行爲只能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以何某犯有故意傷害(輕傷)罪提起公訴,而輕傷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如能對何某以破壞監管秩序罪提起公訴,量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顯然破壞監管秩序罪與故意傷害(輕傷)罪相比屬重罪。這就出現了在同一場所,實施了具有相同社會危害性的行爲而受到不同的處罰。

而對看守所關押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哄監打鬥、稱王稱霸、多次破壞監管秩序等行爲,只要其行爲沒有觸犯其他《刑法》條款,又不能以破壞監管秩序罪予以打擊,會造成個別在押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內“罪不犯、亂不斷”的局面,使不少“牢頭獄霸”逍遙法外,而“牢頭獄霸”又上看守所的最大安全隱患。這樣不利於看守所教育在押人員,也不利於維護看守所的正常監管秩序。

可見,爲了體現罪刑相適應原則,充分體現增設該罪的目的,促進對看守所被監管人員的教育改造,維護看守所正常的監管秩序,應完善《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之規定,修改破壞監管秩序的主體。

透過以上分析介紹我們知道,雖然脫逃罪與破壞監管秩序罪的犯罪主體都是特殊主體,即包括了衣服啊被關押的罪犯,但是逃脫罪的犯罪主體要更寬泛一些,還包括了被告人與犯罪嫌疑人。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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