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與其他相關罪名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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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與其他相關罪名的區別

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行爲人在明知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而收購、運輸、加工、出售。本文就罪名的相關內容作相應分析。

1、與非法狩獵罪的區別

(1)本罪的對象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陸生和水生的野生動物。而後者對象爲陸生的一般野生動物。

(2)本罪表現爲未經合法許可擅自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進行獵捕、殺害,而後者表現爲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行爲。

(3)本罪客體爲國家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保護的管理活動,而後者的客體是國家對一般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的管理的活動。

2、與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的區別

(1)本罪的行爲方式爲非法獵捕、殺害,而後者的行爲方式則爲非法收購、運輸、出售。

(2)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後者除此之外,還包括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製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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