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兒童犯罪特點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7W

一、拐賣兒童犯罪特點有哪些?

拐賣兒童犯罪特點有哪些

1、拐賣兒童犯罪侵犯到了兒童的人身自由權利與人格尊嚴。本罪的對象僅限於兒童。

2、拐賣兒童犯罪的主要表現爲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或者偷盜嬰幼兒的行爲。

3、犯罪主體主體爲一般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具有出賣的目的。

二、最高院拐賣兒童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爲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爲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三、涉嫌拐賣兒童罪自首可以減輕處罰嗎?

按照《刑法》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嫌疑人,法院可以從輕處罰,但最終還要結合自首情節、立功表現及犯罪情節等。並非自首的犯罪嫌疑人都能得到減輕處罰的待遇。自首情況主要包括:

(1)自首的時間。犯罪人投案自首的時間早晚,說明其悔悟時間的早晚;同時也說明了犯罪人的犯罪行爲,對社會危害性的持續狀態長短

(2)自首的原因及動機。犯罪人犯罪之後的認罪、悔罪、悔改心理是自首動機的三大要素,悔罪態度好的情況下,投案自首的,也說明了其悔悟的程度,量刑時也要考慮

(3)交待罪行的情況。交待罪行是否徹底,是否主動,也說明了投案者是否是真心悔悟的

(4)犯罪分子有無主動表現。這四大情節,審判人員在量刑時一定要注意的

當然,在大家嚴厲譴責人販子的這種犯罪行爲的同時,其實很多時候家長也應該檢討一下自己在監護過程當中是否存在着疏忽,監護人本來就有責任跟義務去保障兒童的人身安全,很多拐賣兒童的案件,都是因爲監護人意識的疏忽大意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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