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規定的集合犯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4W

一、法律中規定的集合犯有哪些?

法律中規定的集合犯有哪些?

集合犯分爲常習犯和營業犯兩種。

常習犯

第一種爲常習犯,指以一定的行爲爲常業的犯罪。就中國刑法的規定而言,常習犯的構成要件是:

1、行爲人主觀上出於營利目的,意圖實施多次同種犯罪行爲。“營利目的”,是指行爲人實施該種行爲主觀上是爲了獲取錢財,但構成犯罪不以行爲人實際獲取錢財爲條件,只要出於營利目的即可。這是其主觀條件。

2、法律規定以反覆實施同種犯罪行爲爲構成犯罪的必要要件。換言之,對這種犯罪來說,只實施一次行爲,犯罪還不能成立,只有反覆實施同種犯罪行爲,才能構成該罪。

營業犯

第二種爲營業犯,指通常以營利爲目的,意圖反覆實施一定的行爲爲業的犯罪。其構成要件是:

1、行爲人主觀上通常出於營利目的,意圖實施多次同種犯罪行爲。所謂“通常”是說實踐中行爲人一般是出於營利的目的而反覆實施同種犯罪行爲,但是,並不排除在某些情況下,行爲人的一次或者數次行爲不是出於營利目的的可能性。雖然如此,也不影響集合犯的成立。所謂“營利目的”,是指行爲人實施該種行爲主觀上是爲了獲取利潤,但構成犯罪不以行爲人實際獲取利潤爲條件,只要出於營利目的即可。這是其主觀條件。

2、行爲人反覆實施一定的行爲並以此爲業,但即使只實施一次行爲,也可構成犯罪;實施了數個同種行爲,仍然只能構成一罪。這裏所說的行爲,必須是符合構成要件,能夠獨立構成犯罪的行爲,如果數次舉動(行爲)而實現的是一個犯罪構成的,是接續犯非集合犯中的營業犯。這是其客觀條件。

二、集合犯的概念

集合犯,是指犯罪構成預定了數個同種類的行爲的犯罪,包括常習犯、職業犯與營業犯。犯罪構成預定具有常習性的行爲人反覆多次實施行爲的,稱爲常習犯;犯罪構成預定將一定的犯罪作爲職業或業務反覆實施的,稱爲職業犯;犯罪構成預定以營利爲目的反覆實施一定犯罪的,稱爲營業犯。

我國刑法沒有規定常習犯。刑法第303條所規定的“以賭博爲業的”行爲,屬於營業犯。以賭博爲業意味着行爲人以營利爲目的,反覆實施賭博行爲。每次賭博行爲本身並不構成獨立的賭博罪,刑法將反覆實施的賭博行爲類型化爲一個犯罪構成.故只成立一罪,並且屬於單純一罪,而不是“法定的一罪”。因爲法定的—罪是指刑法將數個獨立的犯罪規定爲一罪的情況,而以賭博爲業的行爲並非如此。在這個意義上說,將集合犯歸入“法定的一罪”並不妥當。刑法第336條規定的非法行醫罪,可謂職業犯,即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將行醫作爲一種業務而反覆從事行醫活動。如果不是將行醫作爲一種業務,則不成立本罪。這也是單純一罪,而非“法定的一罪”。

三、營業犯與職業犯具有相同點

首先,都要求行爲人主觀上具有反覆、多次實施犯罪行爲的意思。

其次,都將犯罪行爲作爲一種業務、職業而反覆多次實施。但只要性質上是要反覆、繼續實施的,或者只要行爲人是以反覆、繼續實施的意思實施犯罪活動的,其第一次實施犯罪行爲時,就可能被認定爲營業犯或者職業犯(如非法行醫)。

再次,都不要求行爲人將犯罪行爲作爲唯一職業,行爲人在具有其他職業的同時,將犯罪行爲作爲副業、兼業的,也不影響營業犯、職業犯的成立。

最後,都不要求具有不問斷性,只要行爲具有反覆實施的性質,即使具有間斷性,也不影響對營業犯、職業犯的認定。營業犯與職業犯的關鍵區別,在於刑法是否要求行爲人主觀上出於營利目的,要求具有營利目的的,屬於營業犯,不要求具有營利目的的,屬於職業犯。

集合犯在法律上通常分爲常習犯和營業犯,他們共同的特點都是行爲人以營利爲目的,並且進行多次實施犯罪的行爲,就算中間出現過間斷,也不影響對營業犯和職業犯的認定。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