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業信譽怎麼處罰量刑
一、侵犯商業信譽怎麼處罰量刑?
侵犯商業信譽處罰量刑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一條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捏造並散佈虛僞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侵犯商業信譽的立案標準是:
(1)給他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嚴重妨害他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導致停產、破產的;
②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侵犯商業信譽罪判緩刑的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三、侵犯商業信譽量刑時要考慮哪些因素?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一條 【量刑的一般原則】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 【減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覈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事實上,侵犯商業信譽的行爲既是不構成犯罪,被侵權方也可以要求侵權方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向企業賠禮道歉並消除造成的這些惡劣影響。任何企業在經營發展過程中,不能用污衊其他企業的方法來發展本企業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