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提供信用卡資訊罪判幾年?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W

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提供,就是指違反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的行爲,信用卡資訊是指在金融機構辦理的可透支消費的銀行卡。綜合來看就是指提供信用卡資訊的違反法律法規的罪名。

非法提供信用卡資訊罪判幾年?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資訊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款)]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資訊資料,足以僞造可進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張以上的,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應予立案追訴。

法條對本罪的構成沒有規定情節、數額、後果等方面的要求,但並不等於只要實施了本法條規定的行爲就一律認定爲犯罪。綜合案情分析,行爲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應當不認爲是犯罪。在相關司法解釋出臺之前,我們認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本罪定罪處罰:

(1)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資訊資料的;

(2)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資訊資料數量較多的;

(3)竊取、收買、提供他人信用卡資訊資料致使國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較大損失的;(4)造成其他較重後果的。

司法實踐中認定本罪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行爲人將竊取、收買到手的他人信用卡資訊資料用於自己僞造信用卡的,又會觸犯刑法第177條第l款第4項的規定構成僞造金融票證罪。這種情況屬於吸收犯。按照重行爲吸收輕行爲的原則,只定僞造金融票證罪一個罪,而不實行數罪併罰。

2.行爲人明知犯罪分子實施僞造信用卡犯罪,而爲其提供他人信用卡資訊資料的,應當以僞造金融票證罪的共犯論處。

3.依據法條第3款的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資訊資料的,應當從重處罰。

公民的個人資訊是屬於國家法律保護的範圍之內。任何人不得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的信用卡資訊。並且如果涉嫌用於僞造信用卡,將會構成僞造金融票罪。具體行爲將會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數罪併罰。如果實施信用卡犯罪,將會涉及到其他金融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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