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的特徵與處罰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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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中止的特徵與處罰原則是什麼?

犯罪中止的特徵與處罰原則是什麼

1、犯罪中止的特徵如下:

(一)中止的時間性

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即在開始實施犯罪行爲之後、犯罪呈現結局之前均可中止。中止的時間性,是由中止的有效性決定的,即“放棄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決定了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中止不能發生在既遂之後,但如果對犯罪既遂缺乏合理解釋,也可能人爲地限制中止的成立範圍。

(二)中止的自動性

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爲人“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在主觀上的區分標誌。

行爲人中止犯罪的原因多種多樣,有的出於真誠悔悟,有的因爲對被害人產生同情之心,有的由於懼怕刑罰處罰,有的爲了爭取寬大處理,如此等等。一方面,不能將引起行爲人中止犯罪的原因,當作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從而否認中止的自動性。另一方面,也不能因爲存在客觀障礙就否認中止的自動性。在存在客觀障礙的情況下,有時行爲人並沒有認識到,而是出於其他原因放棄犯罪的,應認定爲中止;有時行爲人認識到了,但同時認爲該客觀障礙並不足以阻止其繼續犯罪,而是由於其他原因放棄犯罪的,也應認定爲中止。

(三)中止的客觀性

中止不只是一種內心狀態的轉變,還要求客觀上有中止行爲。中止行爲分爲兩種情況:行爲未實行終了、只要不繼續實施就不會發生犯罪結果時,中止行爲表現爲放棄繼續實施犯罪行爲;行爲實行終了、不採取有效措施就會發生犯罪結果的情況下,中止行爲表現爲採取積極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

(四)中止的有效性

不管是哪一種中止,都必須沒有發生行爲人原本所追求的、行爲性質所決定的犯罪結果。行爲人雖然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採取措施防止結果發生,但如果發生了行爲人原本所追求的、行爲性質所決定的犯罪結果,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2、犯罪中止的處罰原則:

刑法規定,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二、犯罪中止的概念是什麼?

刑法第24條第一款 規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兩種情況:一是在犯罪預備階段或者在實行行爲還沒有實行終了的情況下,自動放棄犯罪;二是在實行行爲實行終了的情況下,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

作爲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態的犯罪中止,是指行爲人已經開始實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的形態。犯罪中止形態與犯罪中止行爲本身具有密切關係:沒有中止行爲就不可能有犯罪中止的形態,中止行爲是犯罪中止形態的決定性原因。犯罪中止形態與中止行爲本身又具有區別:中止行爲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勵的行爲;犯罪中止形態則是犯罪的狀態,應當負刑事責任。換言之,中止行爲之前的行爲屬於犯罪行爲,是行爲人應當負刑事責任的事實根據,中止行爲本身屬於刑法所鼓勵的行爲,是應當免除或者減輕處罰的根據。

其實有很多的犯罪嫌疑人在實施的犯罪活動之後自己也都非常的後悔,如果當時能夠及早的認識到這種行爲有可能會給自己帶來的影響,能夠主動中止犯罪也不至於到不可挽回的地步。當然,對於主動中止犯罪行爲的,司法機關從輕處罰也正是因爲當事人最起碼是敬畏法律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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