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結果犯的種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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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對於結果犯的種類有哪些?

對於結果犯的種類有哪些?

結果犯的種類有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等,結果犯是指不僅要實施具體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爲,而且必須發生法定的犯罪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想要構成故意傷害罪,應當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勢,如果只是輕微傷的,就不會構成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結果犯的認定條件

(1)危害社會的結果,是指危害社會的行爲對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所造成的損害。

(2)危害結果是危害行爲給刑法所保護的合法權益所造成的具體侵害事實。

(3)犯罪結果是指犯罪行爲透過影響犯罪對象而對犯罪客體造成的法定現實損害及具體危險的事實。

一切犯罪都能給刑法所保護的客體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損害,換言之,一切犯罪行爲都必定有犯罪結果。犯罪結果是每一個犯罪構成都必須具備的條件,缺少這個條件,犯罪就不能成立。按照此種觀點,一切犯罪都是以犯罪結果爲犯罪構成條件的犯罪,即一切犯罪都是結果犯。果真如此,把結果犯作爲一種犯罪類型有何意義?可見,第一種觀點對犯罪結果的定義過寬。此外,它只是籠統地說犯罪結果是犯罪行爲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的損害,這容易引起犯罪結果與社會危害性這兩個概念的混淆,因爲社會危害性即行爲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的侵害。但實際上,犯罪結果雖然可以決定行爲社會危害性的有無或影響其大小,但並不等於社會危害性本身。前者是危害行爲造成的具體事實,後者是行爲的本質特徵。可見,第一種觀點不可取。

對於結果犯罪的處理,也是需要按照法律上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辦理的,特別是不同的涉案情況所認定的處罰標準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存在異議的,可以根據實際的違法事實來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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