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罪庭審從哪些方面來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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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販毒罪庭審從哪些方面來定罪

販毒罪庭審從哪些方面來定罪

毒品犯罪主要包括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的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的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

第三百五十條規定的走私製毒物品罪、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

第三百五十一條規定的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

第三百五十二條規定的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

第三百五十三條規定的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強迫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四條規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五條規定的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

不同的法條所規定罪名之間的量刑有很大差別,就是同一法條所規定的罪名之間,在實際量刑時的幅度也有很大的差別。比如說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的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這是個選擇性罪名,販賣毒品和運輸毒品的量刑就相差非常大。

在實踐中,常見的辯護要點是販賣毒品罪與持有毒品罪之間的辯護,販賣毒品罪與運輸毒品罪之間的辯護,販賣毒品罪與窩藏、轉移、隱瞞毒品罪之間的辯護,販賣毒品罪的共犯與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窩藏、轉移、隱瞞毒贓罪之間的辯護。幾類罪名的定性也是目前公檢法受理的案件中比較容易混淆的罪名。

另外,在實踐中,還有一些以販養吸、爲他人代購僅用於吸食的毒品(不以盈利爲目),盜竊、搶奪、搶劫毒品,案發後親友幫忙轉移、隱藏毒品等情形,對這些特殊情形的毒品案件,如果在公檢法的某一環節是以販賣毒品定罪的話,就要儘快聘請律師,瞭解案件真實情況,及時向辦案機關提出法律意見或辯護意見。

綜上所述,在刑法當中針對涉毒的犯罪都對各種行爲進行了分類,吸毒人員一定會責令去戒毒,一般期限都是在三年,而對於販毒的人員會根據涉案情節來進行判定,情節嚴重的最高處罰可以判處死刑,所以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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