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構成要件要素可以分爲幾種?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7W

通說認爲,犯罪構成是刑法規定的,決定某一具體行爲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爲該行爲構成犯罪所必需具備的一切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的有機統一的整體。

犯罪構成要件要素可以分爲幾種?

一、犯罪構成要件要素可以分爲幾種?

具體構成要件、共同要件和選擇要件

從認識論的角度來看,可以將犯罪構成要件分爲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或犯罪構成的具體要件與所有犯罪的共同要件或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根據犯罪構成要件在認定犯罪中的作用,可以將犯罪構成要件區分爲具體構成要件、共同要件和選擇要件。

具體要件

具體要件是指法律規定的認定某一具體犯罪所必須具備的事實特徵。任何犯罪都是具體的,其構成要件都是不一樣的,盜竊罪不同於詐騙罪、故意殺人罪不同於故意傷害罪,就在於他們有法律規定的具體要件。例如故意殺人罪,必須具備侵害人的生命權、出於殺人的故意、實施了殺人行爲這些具體的構成要件才能構成。從刑法對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規定看,有詳有略。對於那些犯罪性質較明確,立法者認爲不需要對犯罪構成作詳細的描述就能界定的犯罪,規定的較爲簡單,例如刑法第234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規定,對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的描述就非常簡單。而對某些難以簡單的犯罪,則表述得較爲詳細,例如,刑法第382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這就對貪污罪的構成要件作了較詳細的規定。

共同要件

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是指一切犯罪構成都必須具備的要件,因此,也稱犯罪構成的必要要件。雖然各個具體的犯罪構成要件都有特殊性,但如果將各種具體的犯罪 構成要件歸納、整理加以概括抽象的話,任何犯罪構成都包括四個方面的要件(關於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刑法理論上有相當大的分歧:

(1)二要件說,認爲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分爲行爲要件和狀態要件;

(2)三要件說(老版本),認爲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是主體、危害行爲、客體;

(3)四要件說認爲,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應爲犯罪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

(4)新理論:三要件說。認爲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爲犯罪客觀要件、犯罪主體要件和犯罪主觀要件。

選擇要件

犯罪構成的選擇要件,是指不是每一個犯罪構成而是部分犯罪構成必須具備的要件。例如,一般的犯罪對犯罪主體只要求達到刑事責任能力、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就能成立,但刑法上有一些犯罪則要求除具備上述條件外,行爲人還必須具備某種特殊的身份才能成立。如瀆職犯罪的主體必須具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又如,犯罪的時間、地點並不是犯罪構成的必要要件,但有一些特定的犯罪以一定的時間、地點作爲犯罪構成的要件,如非法捕撈水產品、非法狩獵等犯罪,刑法規定必須是在禁漁區、禁漁期、禁獵區、禁獵期這些特定的時間地點實施才能構成。

一般來說,犯罪構成是對於偵破案件之中犯罪的相關構成必備的要件,對於破案非常關鍵。一般來說,犯罪要件可以分爲三種。這三類要件並不是同一種類很可能在同一案件之中三種都會出現。確定好犯罪要件之後,即可對於犯罪嫌疑人的具體犯罪行爲進行相關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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