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的基本特徵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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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未遂的基本特徵有什麼

犯罪未遂的基本特徵有什麼

根據刑法第23條第1款的規定,犯罪未遂必須具備以下特徵:

(一)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着手不是犯罪行爲的起點,而是犯罪的實行行爲的起點。着手標誌着犯罪行爲進入了實行階段,行爲人所實施的行爲是實行行爲,而且着手本身就是實行行爲的一部分。着手標誌着預備階段已經結束,但着手不是預備階段的終點,因爲許多犯罪在預備行爲實施終了後,由於某種原因還沒有着手實行犯罪。

(二)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與犯罪既遂相區別的基本標誌。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終違背犯罪人意志的,客觀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使犯罪人認爲不可能既遂從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在犯罪未遂的情況下,行爲人希望發生危害結果的意志並沒有改變與放棄;之所以沒有發生行爲人所追求的結果,並非由於行爲人放棄犯意,而是某種原因使得行爲人追求的結果沒有發生;這種原因違背了行爲人的本意,與其犯罪意志相沖突。

犯罪未遂的上述三個特徵使得其分別與犯罪預備、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相區別;只有同時符合上述三個特徵的,才能成立犯罪未遂。

二、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的區別

兩者的區別:

1.犯罪結果不同:未遂的結果是犯罪目的無法完成,既遂則是完成了犯罪目的。

2.定義不同: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實施完成的是既遂。

3.量刑不同:犯罪既遂按照相關法律行進審判定罪,而犯罪未遂在量刑上往往有減免,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三條: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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