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訴訟不予立案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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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虛假訴訟不予立案怎麼辦?

虛假訴訟不予立案怎麼辦?

虛假訴訟不予立案的情況下,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報案人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結果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覈。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六條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覈;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覈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二、虛假訴訟罪的立案條件

採取僞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實施下列行爲之一,捏造民事法律關係,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認定爲“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一)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債務的;

(二)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係和以物抵債協議的;

(三)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捏造公司、企業債務或者擔保義務的;

(四)捏造知識產權侵權關係或者不正當競爭關係的;

(五)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債權的;

(六)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或者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優先權、擔保物權的;

(七)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係的其他行爲。

另外,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以“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論。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涉及到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的虛假訴訟罪的具體立案處理情況,可以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有關情況來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如果符合上述規定的立案條件的,可以基於實際的虛假訴訟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量刑和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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