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衆鬥毆罪有哪些表現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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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衆鬥毆罪有哪些表現形式

聚衆鬥毆罪,是指爲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衆人成幫結夥地互相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爲。而對於我們身邊的一些聚衆鬥毆事件,比較常見的表現形式有哪些呢?對於聚衆鬥毆犯罪中的共犯又該怎麼進行認定?本站小編馬上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聚衆鬥毆罪有哪些表現形式

關於聚衆鬥毆罪的表現方式,主要由以下幾個方面構成:

(一)、聚衆鬥毆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不應簡單地理解爲公共場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會公共生活中應當遵守的各項共同生活的規則、秩序,在實際生活中,聚衆鬥毆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場所,例如在公園、影劇院中,也可以是發生在較僻靜的私人場所。因此,無論是在何種場所進行聚衆鬥毆犯罪活動,均應視爲侵犯了公共秩序。

(二)、聚衆鬥毆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糾集衆人結夥毆鬥的行爲。聚衆鬥毆主要是指出於私仇、爭霸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而成夥結幫地毆鬥。聚衆,一般是指人數衆多,至少不得少於3人鬥毆,主要指的是採用暴力相互搏鬥,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別。聚衆鬥毆多表現爲流氓團伙之間互相毆鬥,少則幾人、十幾人,多則幾十人,上百人,他們往往是約定時間、地點,拿刀動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傷亡和社會秩序的混亂,是一種嚴重影響社會公共秩序的惡劣犯罪行爲。

(三)、聚衆鬥毆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聚衆鬥毆罪。但並非所有參加聚衆鬥毆者均構成聚衆鬥毆罪。只有聚衆鬥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聚衆鬥毆罪主體。

二、如何認定聚衆鬥毆中的共犯?

從刑法規定聚衆鬥毆活動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均應追究刑事責任的(一)、情況看,本罪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形。 對此,須把握以下幾點:

並非在任何聚衆鬥毆的犯罪案件中都會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形。因爲,在整個案件的罪行不太嚴重且首要分子只有一人的情況下,如果其他積極參加者的行爲屬於刑法第13條規定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就不應認爲犯罪。這樣須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分子的人數就達不到成立共同犯罪的要求。

(二)、首要分子的人數在兩人以上的情況下,雖然他們在聚衆鬥毆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會能有大小之分,但由於都屬於主要作用,因而都應當認定爲主犯。只是在在量刑時,仍須考慮其所其作用的差別,這是充分貫徹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

(三)、其他積極參加者構成犯罪時,其在聚衆鬥毆犯罪中可能是主要作用,也可能是次要或輔助的作用,應當根據其實際所起作用的大小,而認定其系主犯還是從犯。不應當不加區別地一律認定爲主犯,或一律認定爲從犯。

(四)、對參與聚衆行爲而未參與鬥毆行爲的首要分子或其他積極參加者,在排除其構成中止或預備形態的情況下,應與參與鬥毆行爲的其他首要分子或積極參加者一起,共同對鬥毆行爲承擔刑事責任。

對於每個公民來講,參與聚衆鬥毆不但給自己和家人帶來傷害,也給社會帶來嚴重的危害,因此我們要提倡做守法公民。如果您身邊有這種犯聚衆鬥毆行爲的,具體情況是否構成聚衆鬥毆罪要具體分析,如有不懂可以諮詢律師進一步瞭解詳細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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