窩藏嫌疑人量刑標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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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自己的親人犯罪時,大多人可能會有清晰的認識,但是也有人因爲情感的左右而忽視法律窩藏他人,那麼,窩藏嫌疑人量刑標準有哪些,這些標準對於當事人權益的維護有着重要的法律根據,另一方面就是這些標準的制定是依據國家的有關法律制定的,對於當事利益的判定極具公正性。

窩藏嫌疑人量刑標準有哪些

窩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爲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爲。本罪爲選擇性罪名,具體包括窩藏罪和包庇罪。窩藏嫌疑人量刑標準有哪些,對於犯罪人員有着現實意義。

一、窩藏罪怎樣認定

(一)本罪與事前有通謀的共同犯罪

窩藏、包庇行爲是在被窩藏、包庇的人犯罪後實施的,其犯罪故意也是在他人犯罪後產生的,即只有在與犯罪人沒有事前通謀的情況下,實施窩藏、包庇行爲的,才成立本罪。如果行爲人事前與犯罪人通謀,商定待犯罪人實行犯罪後予以窩藏、包庇的,則成立共同犯罪。因此,本法第3l0條第2款規定,犯窩藏、包庇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共同犯罪所犯之罪的法定刑低於窩藏、包庇罪的法定刑,也應以共同犯罪論處。

(二)本罪與僞證罪的界限

僞證罪中的故意作虛假證明爲犯罪人隱匿罪證的行爲,與窩藏、包庇罪有相似之處。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1)本罪爲一般主體;而僞證罪是特殊主體,只限於證人、鑑定人、記錄人與翻譯人。(2)本罪發生的時間沒有限制;而僞證罪必須發生在刑事訴訟中。(3)本罪是透過使犯罪人逃匿或者採取其他庇護方法,使其逃避刑事制裁;僞證罪掩蓋的是何案件有重要關係的犯罪情節。(4)窩減、包庇的對象既可以是未決犯,也可以是已決犯;而僞證罪所包庇的對象只能是未決犯。

(三)本罪與幫助毀滅、僞造證據罪的界限

1979年刑法沒有規定幫助毀滅、僞造證據罪,故以往的刑法理論認爲,消滅罪跡與毀滅罪證的行爲構成包庇罪。本法增設了幫助毀滅、僞造證據罪之後,也有人認爲包庇罪包括幫助湮滅罪跡和毀滅罪證的行爲。我們認爲,根據刑法的規定,包庇罪應僅限於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爲,而不包括幫助犯罪人毀滅或者僞造證據的行爲。不過,這兩種犯罪的法定刑相差較大,如何合理劃清其界限,還需要研究。

二、窩藏罪怎麼處罰

1、根據刑法第310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加重處罰事由:犯窩藏、包庇罪而情節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

這裏的情節嚴重,是指窩藏、包庇的客體是危害嚴重的犯罪分子;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人數較多的;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時間較長,致使犯罪分子長期逍遙法外的;多次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等。

上述文章就是對於窩藏嫌疑人量刑標準有哪些問題的回答,對於許多人來說,窩藏罪的產生是由於自己對於法律沒有理性的認識才導致自己觸犯此類規定,所以對於這類案件自己要多加留意。理性對待,自己纔會爲自己的權益有一定程度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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