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正常立案偵查時間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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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派出所正常立案偵查時間是多久?

派出所正常立案偵查時間是多久?

立案後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期限沒有規定。 逮捕嫌疑人之後的偵查期限,一般是2個月,特殊情況下經依法批准可以延長1到5個月。

二、立案的條件

(一)有犯罪事實

指客觀上存在着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爲。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有犯罪事實,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爲。立案應當而且只能對犯罪行爲進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爲,就不能立案。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條第1項的規定,有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爲,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的,就不應立案。由於立案是追究犯罪的開始,此時所說的有犯罪事實,僅是指發現有某種危害社會而又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爲發生。至於整個犯罪的過程、犯罪的具體情節、犯罪人是誰等,並不要求在立案時就全部弄清楚。這些問題應當透過立案後的偵查或審理活動來解決。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包括犯罪行爲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

(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指依法應當追究犯罪行爲人的刑事責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爲人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當有犯罪事實發生,並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爲人刑事責任時,纔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刑事訴訟法》第16條的規定,雖有犯罪事實發生,但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責任。

(三)偵查的構成

1、主體。偵查是具有特定主體資格的機構和人員的活動,這種特定的主體資格由法律來規定和認可。在我國,能夠進行偵查的機關只能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機關、監獄、軍隊保衛部門,其他任何機關、團體或者公民個人都無權行使偵查權。

2、對象。偵查只能針對刑事犯罪案件,沒有刑事案件,就沒有偵查活動,這些刑事犯罪是指除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犯罪案件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

3、中介。偵查中介是指聯結偵查主體和偵查對象的偵查行爲,即指偵查的各種措施、手段和方式,包括公開的和祕密的兩種手段,並對犯罪嫌疑人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這些手段和方式同一般性的調查工作是有原則區別的。

4、依據。偵查是查破刑事案件的訴訟活動,必須依法進行。偵查中採取的偵查措施有的是《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有的是由偵查機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精神制定的。採取任何偵查措施,或進行任何偵查活動,不論是公開的,還是祕密的,都必須依法進行,絕不能自作主張、爲所欲爲。

犯罪行爲必須要經過調查,然後纔會移送給檢察院,最後經過檢察院的審查,提交給法院進行起訴,這是一個刑事案件完整的調查過程,當然對於公安機關來說,如果要進行立案偵查的話,是有一個時間規定的,一般情況下都是幾個月,特殊的可以透過相關部門的批准再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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