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如何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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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如何立案
律師解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的立案條件:
1、個人非法或變相吸收20萬元以上或30戶以上公衆存款,或給存款人造成1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2、單位非法或變相吸收100萬元以上或150戶以上公衆存款,或給存款人造成5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3、社會影響惡劣或存在其他嚴重擾亂金融秩序情形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八條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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