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第195條法律解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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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第195條法律解釋是什麼?

我們大家都知道如果一件事情上升到了刑事訴訟法的方面的話那麼這件事情基本上都是非常嚴重的了。對於刑事訴訟法我們國家規定的內容也非常的多,我們大家認真看的話也都會知道刑訴法第195條是講的證據不足方面的問題,那麼刑訴法第195條法律解釋是什麼呢?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我認爲,辯護人提出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提出辯護意見:

一、證明犯罪構成的證據缺失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所指的證據不足,實際是證明犯罪構成的要件不足。

當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時,我們稱其爲“疑罪”,“疑罪”就是在定罪的證據問題上存在模糊之處,難以形成定論。

因爲,一個完整判決的形成分爲兩步:

1、法官依法認定被指控的犯罪行爲是否構成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一特定的犯罪;

2、在認定某行爲構成犯罪的前提下,法官再根據犯罪事實及情節確定刑罰。

如果證明犯罪構成要件的證據不足,這種情況下,就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二、證明主要犯罪事實的直接證據未查證屬實,間接證據難以形成鎖鏈的,也屬於證明犯罪構成要件的證據不足

單個間接證據只能證明案件事實的某一環節,不能證明主要案件事實,因而運用間接證據定案必須用邏輯推理。所以,運用間接證據定案,必須保證所有的間接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否則,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下面,在談一下運用間接證據定案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均得到證據證明,犯罪行爲的每一環節均得到證明,且環環相扣;

2、證據之間沒有矛盾,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沒有矛盾或者矛盾能夠得到合理排除;

3、依據的所有證據只能得出唯一的排他性或者確定性的結論。

對於刑訴法第195條的法律解釋我們可以在上面的文章之中找到相應的答案,基本上就是爲了引證據不足引發的爭議的解決辦法。因爲現在因爲證據不足而引起的爭議確實是非常的多了,我們國家對於這個問題也是非常的關注。所以說刑訴法195條的規定是爲了解決這個問題才頒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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