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迴避的決定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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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迴避的決定有哪些規定

一、刑事訴訟法迴避的決定有哪些規定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迴避的條件是: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主要是指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或者他們的近親屬與本案處理結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因而也可能影響案件客觀公正地審理.所以他們應當迴避,不再參與案件的處理。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由於他們在案件中曾有過這樣的身份,執行過或履行過一定的任務或義務,因而可能對整個案件或案件的某個事實已形成自己的看法。如果他們再以辦案人員的身份處理該案件,就有可能會影響案件事實的正確認定和公正處理,因而也應當迴避。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會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所謂其他關係,是指近親屬關係和利害關係以外的某種關係,諸如交往密切的上下級關係、同學關係、朋友關係等等。另外,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因此,曾是原合議庭成員的,在案件重新審理時,也應自行迴避。

(5)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的請客送禮,或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也必須迴避。如有上述情形,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都可提出申請回避。如遇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二、刑事訴訟法迴避的同意規定是怎樣的?

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出迴避要求,被要求迴避的人員同意迴避的,由迴避人所在機關另行指派他人蔘與本案的偵查、起訴和審判。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出迴避要求,被要求迴避的人員不同意迴避的,屬於迴避爭議。

迴避爭議的處理辦法如下:

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出迴避要求的,被要求迴避的檢察官、法官應當立即停止工作,等待領導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但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要求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迴避的,由審判長宣佈休庭,並被告法院院長,由法院院長決定是否迴避。

法院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要求院長迴避的,院長宣佈休庭。由院長轉告副院長,副院長召集審判委員會表決,決定院長是否應當迴避。院長不參加會議。

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要求公訴人迴避的,審判長宣佈休庭,有法院通知檢察院,由檢察長決定公訴人是否迴避。

檢察長做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要求檢察長迴避的,審判長宣佈休庭。有檢察院召開檢察委員會表決,決定檢察長是否迴避。

我國的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相關的當事人如與案件的涉案人員牽涉的。由相關法院審理院長對這類人員實施相應的迴避原則。有利於我國的案件審理,保護我國相關辦案單位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按照相關的規定進行相應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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