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二審程序全部流程是怎樣的?
一、刑事訴訟二審程序全部流程是怎樣的
一、第二審程序的提起。
二、第二審程序的審判原則:
(一)全面審查原則。
(二)上訴不加刑原則。
三、第二審程序的審理方式: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四、第二審程序的審理結果:
(一)維持原判。
(二)改判。
(三)發回重審。
二審的審理分爲開庭審理與不開庭審理的方式進行。
(1)開庭審理
1、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2、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3、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上訴案件;
4、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被告殺人沒有上訴,同案其他被告人上訴的案件
(2)不開庭審理
1、可以不開庭:對上訴、抗訴案件,第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爲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訴訟法》第227天規定的違反法定訴訟程序的情形,需要發揮重新審判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2、第二審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合議庭全體成員應當閱卷,必要時提交書面閱卷意見
二、檢察院派員出庭
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或者第二審法院開庭審理的公訴案件,同級檢察院都應當派員出庭。
三、開庭審理程序
1、宣讀第一審判決書;
2、法庭調查重點圍繞對第一審判決提出異議的事實、證據以及提交的新證據等進行;
3、對同案審理案件中未上訴的被告人,未被申請出庭或者法院認爲沒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再傳喚到庭;
4、被告人犯有數罪的案件,對其中事實清楚且無異議的犯罪,可以不在庭審時審理。
死刑案件的二審程序
1、訊問原審被告人,聽取原審被告人的上訴理由或者辯解;
2、必要時聽取辯護人意見;
3、複覈主要證據,必要時詢問證人;
4、必要時補充收集證據;
5、對鑑定意見有疑問的,可以重新鑑定或者補充鑑定;
6、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聽取被害人的意見。
共同犯罪案件的二審程序
1、對同案審理案件中未上訴的被告人,未被申請出庭或者法院認爲沒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在傳喚到庭;
2、同案審理的案件,未提出上訴、檢察院也未對其判決提出抗訴的被告人要求出庭的,應當准許。出庭的被告人可以參加法庭調查和辯論;
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自訴人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上訴,或者檢察院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託辯護人辯護.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二審審理方式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於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四、宣判
1、第二審法院可以委託第一審法院代爲宣判,並向當事人送達第二審判決或裁定書。
第一審法院應當在代爲宣判後5日內將宣判筆錄送交第二審法院,並在送達完畢後及時將送達回執送交第二審人民法院。
2、委託宣判的,買第二審法院應當直接向同級檢察院送達第二審判決書或裁定書
二審的審理結果分爲三種。
1、維持原判
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2、直接改判
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或者是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在查清事實之後可以改判。
3、發回重審
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二審法院發現一審法院審理有違反法定訴訟程序的情形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綜上所述,當事人如果對一審判決結果不服的,那麼是可以提出二審的,那麼法院在受理了申請人的請求下進行審理,最終結果還是由案件的審理結果來決定,當然結果可能堅持原判,也有可能直接改判的,或者是發回重新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