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結論是屬於實務證據還是言詞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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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結論是屬於實務證據還是言詞證據?

在刑事案件偵查階段,司法鑑定已經成爲了辦案人員重要的輔助工具,由司法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結論有很強的證明力,那麼鑑定結論是屬於實務證據還是言詞證據?本站小編透過查閱有關資料,透過下文和大家簡單講一講。

一、鑑定結論屬於言詞證據嗎?

鑑定在訴訟中已被廣泛採用。它在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幫助偵查、審判人員判斷案情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訴訟中常見的鑑定有:法醫學鑑定,司法精神病學鑑定,會計鑑定,刑事技術和其他種種技術鑑定。

鑑定結論是鑑定人依據科學知識對案件中的有 關專門性問題所作的分析、鑑別和判斷。鑑定結論不同於證人證言 等人證,因爲鑑定人沒有直接或間接感知案件情況,鑑定結論是 表述判斷意見而不是陳述事實情況,證據的產生所依據的是科學技術方法而不是對有關情況的回憶。

鑑定結論是一種特殊的證據,雖然它不是實物證據,但是它是證據之王,具有很強的證明力,這和一般的言詞證據不一樣,多數司法鑑定屬於物證鑑定,它的目的是確認物證的真實性和證明力,這個目的和作用也和一般的言詞證據不同。鑑定結論,是有鑑定資質的人以自身專業技能,運用專業知識和法律、對某種狀態發表判斷,同時加入其語言描述,是言詞證據。

二、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有何區別?

根據證據的表現形式不同,可以將證據分爲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

凡是表現爲人的陳述,即以言詞作爲表現形式的證據,是言詞證據。在法律規定的幾種證據中,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結論都屬於言詞證據。鑑定結論之所以屬於言詞證據,是因爲鑑定結論就其實質來說,是鑑定人就鑑定的專門問題發表的個人意見,而且在法庭審理時要求鑑定人對鑑定結論作出口頭說明,並當庭回答當事人和辯護人等的發問。

凡是表現爲物品和痕跡和以其內容具有證據價值的書面檔案,即以實物作爲表現形式的證據,是實物證據。在法律規定的幾種證據中,物證、書證當然屬於實物證據。勘驗、檢查筆錄是辦案人員在勘驗、檢查中對所見客觀情況的客觀記載,而不是辦案人員的陳述,所以,勘驗、檢查筆錄也屬於實物證據。

視聽資料也屬於實物證據。但是,在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詢問證人、被害人時的錄音資料近似於筆錄,固定證據的方法,不屬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意義上的視聽資料,按其陳述主體不同,仍屬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或被害人陳述。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

由此可見,雖然說鑑定結論作爲證據的一種,客觀性強、證明力高,學者關於鑑定結論是屬於實務證據還是言詞證據還是有一定爭議。目前主流觀點是將鑑定結論歸於一種特殊的言詞證據,其證明力要明顯高於證人證詞等普通言詞證據。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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