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的種類和適用條件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6W
一、不起訴的種類及適用條件
(1)法定不起訴:
A、實施的行爲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的;
B、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C、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D、依照刑法規屬於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已告訴又撤回告訴的;
E、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F、其他法律,法令規定的免於刑事處罰的。
(2)酌定不起訴:
A、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處罰情形;
B、在中國領域外犯罪,依中國刑法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
C、嫌疑人又聾又啞,或是盲人犯罪;
D、嫌疑人因防衛過當或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不應有危害而犯罪。
二、審查起訴的步驟和方法:
(一)審閱案件材料,
(二)訊問犯罪嫌疑人,
(三)聽取被害人意見,
(四)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人的意見,
(五)補充偵查。
提起公訴的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按照普通程序向人法院提起公訴,應當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訴書、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的複印件或者照片。
不起訴的種類和條件:法定不起訴:又稱爲絕對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或者自己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後,認爲犯罪嫌疑人的行爲不構成犯罪或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從而作出不將犯罪嫌疑人訴至人民法院審判的一種處理決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起訴的三種情況之一。
對於案件有一個法定不起訴還有酌定不起訴的內容,法定的不起訴涉及到多種情形,包括,實施的行爲顯著輕微的,不構成犯罪行爲的,或者是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已經死亡等情形,還有一個酌定爲不起訴的情形,比如因爲正當防衛等實施的行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