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一審程序的期限有什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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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發現很多刑事案件一審其實都是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而二審纔會由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審理。而通常刑事一審程序都是採用的簡易程序,即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那究竟什麼是刑事一審程序呢?而我國對刑事一審程序的期限又有什麼限制?本站小編馬上爲你做詳細解答。

刑事一審程序的期限有什麼限制

一、什麼是刑事一審程序

刑事一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有起訴權的人提起訴訟的案件進行初次審判時所應遵循的活動程序。二審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的審理也應遵循第一審程序。第一審程序的任務是查明事實、依法判決

二、刑事一審程序的期限有何限制

1、人民法院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的期限:開庭10日以前;

2、人民法院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的期限:開庭3日以前;

3、人民法院的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的送達期限:開庭3日以前;

4、人民法院公開審判的案件,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的期限:開庭3日以前;

5、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的期限:自受理後1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

6、人民法院審理下列公訴案件在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以上案件在延長審判期限屆滿還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批准或決定,可再延長1個月。

7、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改變管轄後的審理期限:自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即1個月以內,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

8、當庭宣告判決的,將判決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的期限:自判決後的次日起5日以內;

9、人民檢察院在人民法院開庭時提出補充偵查建議後,進行補充偵查的期限:自休庭後次日起1個月以內;

10、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審理期限:自收到補充偵查報告書後的次日起重新計算(即1個月以內,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

在閱讀了上文之後,大家應該知道什麼是刑事一審程序了吧。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對刑事一審程序的審理期限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因此法官在對一審刑事案件進行審理的時候,就必須要在規定時間內作出判決才行。而要是被告人對判決不服的話,也是可以在規定時間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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