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開庭前被告該準備什麼
一、刑事案件開庭前被告該準備什麼?
刑事案件開庭前被告應該準備聘請律師,調整好自己的心態,正確應對庭審工作。根據《刑事訴訟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享有的權利如下:
1、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2、獲得辯護的權利及其他訴訟權利。
3、控告的權利。
4、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5、被無罪推定的權利。
6、申請回避的權利。
7、自行辯護和委託辯護人的權利。
8、監護人、近親屬代爲委託辯護人的權利。
9、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
10、不被強迫自證其罪的權利。
11、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權利。
1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對錯誤沒收的財產要求返還、賠償的權利。
二、刑事案件開庭審理的時間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爲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刑事案件當中的被告,在絕大多數的情況下開庭之前就已經被羈押了,因此,聘請律師的這件事情恐怕都得被告的家屬做準備,其他還需要被告自己準備的一些事情,可以充分徵詢辯護律師的意見,比如應對庭審的一些技巧,這個沒有什麼固定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