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補充證據申請書怎麼寫
一、法院補充證據申請書怎樣寫?
法院補充證據申請書
申請人:××市××科技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地:××市××街××號。
法定代表人:孔××,職務:董事長,聯繫電話:××××××××。
被申請人:××市××技術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地:××市××街××號。
負責人:姜××,職務:董事長,聯繫電話:2357××××。
申請事項:××××××××
××××××××
原因和理由:××××××××
××××××××
××××××××
此致
××市××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市××科技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蓋章)
2011年1月16日
二、法院調查補充證據的情況有哪些?
雖然《民事訴訟法》確立了以當事人舉證爲主,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爲補充的證據提出模式,但由於界限不夠清晰,實踐中,人民法院超越中立立場調查收集證據的情形在很長時間內大量存在。解釋在《證據規定》的基礎上透過對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解釋,明確了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問題。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和“人民法院認爲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範圍和條件作出解釋,使之符合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和審判實踐的需要,在實踐中更有利於操作。
相關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包括:
1、證據由國家有關部門儲存,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無權查閱調取的;
2、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實行原告舉證的原則,可是有時候當事人收集證據存在困難,導致案件審理停滯。這樣,其可以向法院提交申請書,請求法院協助調查取證。在申請書裏面,主要寫清需要補充的證據類型並如實說明自己取證難的事實情況。